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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8日作者:湖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

  为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工作在审判为中心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5〕55号),省司法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84号)要求,省司法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出台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司发〔2017〕9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紧密联系湖北实际,对在人民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详细规定了值班律师组织机构、工作队伍、工作职责、工作管理和纪律要求,呈现六大亮点:

   亮点一:规范工作站设立。《实施意见》在2014年全省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基础上,统一规范了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位置、标识标牌、办公用房、软件硬件、咨询台账等,明确了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细化了公检法司国安各自工作内容,规定人民法院应在诉讼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在看守所监室和审讯室显著位置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以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法律援助联系方式、咨询投诉电话等。

   亮点二:建立协调领导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由立案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看守所所长,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组成的值班律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值班律师工作纳入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年定期开展值班律师工作联合执法检查,召开值班律师工作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亮点三:建立值班律师团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不少于5人的值班律师团,优先考虑中共党员。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派驻执业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刑事辩护经验的执业律师。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值班律师纳入培训计划,律师团人员信息送交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看守所。

   亮点四:规范值班律师管理。规定律师参与值班视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向律师协会通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律师协会要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值班律师原则上不得在值班日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值班,须提前3日告知派驻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每年请假超过6次或累计迟到3次或旷班1次,取消值班律师资格,并按规定通报律师协会,3年内不得再次入选值班律师。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各地区按照《湖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合理确定本地区的值班律师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应略高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窗口值班补贴。值班补贴应按月发放,签到情况作为值班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亮点五:创新值班服务方式。值班律师不审查服务对象经济状况、不限定事项范围、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要求各市州根据实际,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同意,统一规定辖区内值班律师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1个工作日现场值班,非现场值班工作日应提供电话值班服务,积极探索互联网+法律援助工作模式,征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同意,在非涉密区提供网上咨询和远程视频等服务。

   亮点六:建立工作月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如实填写《人民法院值班律师工作统计表》和《值班律师工作汇总统计表》,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向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汇总辖区内报表于每月25日前上报省司法厅。